社保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,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缴费的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。个人也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,当然因为单位承担的比例比较大,个人承担的比例比较小,因此社保缴纳也算是一项福利政策了。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,往往会算计劳动者,因此在社保业务上一定要注意规避这几个陷阱,避免自己损失。
第一个就是利用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,只有等到员工转正之后,甚至是转正三个月以后才给缴社保。很多单位把试用期的工资定的比较低,以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为名,不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的费用,严格来讲这是不合法的。因为企业与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,劳动报酬社保等都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。 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9条第4款规定“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,那么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也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。”
第二个陷阱就是单位的薪资待遇不太有竞争力,为了让员工到手工资高一点,有时候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的缴纳,以现金的形式折算给员工。这样看起来每个月的工资丰满一些,但其实也是坑员工的。先不说一旦失业没有失业金可领,一旦怀孕生子没有生育保险待遇,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,也没有任何保障,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! 有的单位虽然也同意给员工缴纳社保,但是并不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是申请缴纳基数,而全部采取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申请,这样的话看起来职工每月代扣的钱就比较少,到手的收入就比较多,其实也是不划算的。
按照最低的标准缴纳,单位少缴一部分钱,未来养老金的待遇可就大打折扣了。一般来讲入职就签订合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了,但是有的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跟劳动者签订合同,或者是签了合同,将两份都收走,不给劳动者留存,最后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,这也相当于给劳动者设立了一个陷阱。 遇到这种情况,咱们劳动者也别干吃亏,一方面要保存好工资支付凭证或者是记录。另一方面也要留存好用工关系证明,比如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资证等等类似的工作证明,还有日常的考勤记录等,通过举证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,要求单位进行补偿。 |